我校
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试行)
为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并使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大工财〔201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遇到下列特殊困难之一,给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者,均可申请学校的相应补助。具体困难和补助标准如下:
(一)家庭收入低、负担重,教职工本人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生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原则上在年终开展的“送温暖工程”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1000元。
(二)教职工本人因病住院治疗:一般疾病住院一次性补助300~500元;患重大疾病住院一次性补助1000元。除重大疾病外,原则上因病住院每人一年补助一次。
(三)在职教职工配偶去世,给教职工一次性补助1000元。
(四)在职教职工父母去世,给教职工一次性补助500元。
二、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1.各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教职工出现的特殊情况,组织相关教职工填写《我校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下同),《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因病住院申请补助的,需附《住院小结》复印件。
2.校工会审核《申请表》。
3.工会办公会研究确定补助范围及金额。
4.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持《申请表》到学校计财处领取补助。
三、其他
(一)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我校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我校工会委员会
201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