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我校章程》、我校《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二级学院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确保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基本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是学院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凡属议事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党总支书记主要负责学院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负责人要在工作中经常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院发展目标和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三)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内设机构调整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等重要事项;
(五)学院经费分配使用、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六)学院人事聘任、考核、调配、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学院重要学术组织的组成人员和校级相关学术组织的推荐人选;
(八)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应为学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视会议内容可扩大至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等有关人员。会议的主持人根据会议的议题来确定,以研究行政工作为主的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以研究党、工、团、学为主的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召开。
第五条 凡属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各单位可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提出议题,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在分管学院领导审定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六条 会议议题上会前,应与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充分沟通,院长和党总支书记进行充分酝酿、协商,进行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学术问题的,要事先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教代会、工会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院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相关职能部门交换意见。
第八条 会议材料由办公室进行统筹,根据议题情况拟定会议议程,落实会议各个程序和环节,议程中应包含会议名称、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和具体事项等。根据议题情况准备相应材料。
第九条 会议须在2/3以上成员到会时举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缺席不能开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十条 会议召开时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人或主管该项工作的副院长作为汇报人,向党政联席会议从议题提出的背景、解决的问题、具体的实施步骤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汇报。必要时可采用ppt进行汇报。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可就相关问题对汇报人进行提问,汇报人需据实回答。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根据汇报人汇报情况和相关材料对该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要围绕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可采取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若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对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决定要形成决议。决议中要写明会议的基本情况,通过的具体事项,并说明作出决议的依据和意义。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会后要坚决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出现新情况,确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再做决策。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负责,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跟踪执行,确保决议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要在纪要上签字并进行存档,以“党政联席会议简报”的形式传达到学院各部门贯彻执行,保证党政联席会议透明、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